雇主没有保持有效的预防伤害和疾病方案,因为雇主未能确保在以下情况下在工作场所遵循国家行政部门和地方公共卫生部门的 COVID-19 预防措施:
1.雇主没有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也没有实施针对具体地点的保护计划。(3) (4) 条。
2.雇主没有培训员工如何限制 COVID-19 的传播,包括如何筛查自己的症状,如果他们有症状,则留在家里。第 8 条 CCR 第 3203 (a) 项 (7)。
3.雇主没有实施个人控制措施和筛查。第 8 条 CCR 第 3203 (a) 项 (6)。
4.雇主没有执行消毒程序。第 8 条 CCR 第 3203 (a) 项 (6)。
5.雇主没有执行实际距离准则,即 T8 CCR 3203 (a) (6)。
6.雇主没有向其工作人员张贴和分发关于其设施(位于)、T8 CCR 3203 (a) (3) 的社会距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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