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未能确保员工在仓库配送站的嘴和鼻子上佩戴面罩。T8 CCR 3205 (c) (7) (A) 2.雇主未能确保所有雇员与其他人离开至少 6 英尺,除非雇主能够证明不可能分离 6 英尺,而且在人员移动期间临时接触的情况除外。人力资源办公室和车站经理办公室的员工相距不到 6 英尺。此外,管理层不主动监控仓库交货站,以确保员工保持物理距离。T8 CCR 3205 (c) (6) (A) 3.雇主未能评估与要求员工协助收集鼻腔和/或鼻咽拭子以进行 COVID-19 检测有关的危害。在其他员工取下口罩的同时,指导其他员工完成自我拭子过程的员工站在距离其他员工 3 英尺之内。没有物理障碍、身体距离的程序、呼吸保护,也没有增加和过滤的通风来保护从事此项工作的员工。T8 CCR 3205 (c) (2) (D)
据称危险:3,员工暴露:1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1-02-11
据称危险:3,员工暴露:1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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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公约》第 33203 条 (a) 项和 (a) 项 (6) 项
雇主未能有效执行社会距离,以保护雇员免受电晕病毒在过去三个晚上关闭 AB 通道的 4 号车道。
涉嫌危险:1,暴露的员工:1
资料来源:奥沙政府 | 收到日期:2020-07-20
雇主未能有效执行社会距离,以保护雇员免受电晕病毒在过去三个晚上关闭 AB 通道的 4 号车道。
涉嫌危险:1,暴露的员工:1
资料来源:奥沙政府 | 收到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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